深圳:新注册网约车车辆需为纯电动
关于《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正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2018年4月2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深府办规〔2018〕6号,下称《行动计划》),要求在2018年7月31日前修订《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禁止非纯电动车辆新注册为网络预约出租车。为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快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最新工作部署,保障网约车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对《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形成《暂行办法(修正草案送审稿)》,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修改过程
市交通运输委根据《行动计划》的要求积极推进修改工作,在时间紧、任务中的情况下,公交局起草形成修改草案后开展了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工作:
向市交通运输委下属单位(含执法支队、法规处、信息中心、运行指挥中心、交通综治处等与网约车管理相关的单位)征求修改意见;
组织专家(包括市人大经工委、市社科院、深圳大学、行业协会、其他科研机构和人大代表等专家)对修改草案进行论证。
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暂行办法(修正草案送审稿)》。
二、关于修改内容
(一)落实《行动计划》要求,删除关于允许燃油和混合动力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
2016年12月28日出台的《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条件的燃油小汽车和混合动力小汽车可以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因此,需要根据《行动计划》的要求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经研究,删除了现行《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市政府决策通过《暂行办法(修正草案送审稿)》后,禁止非纯电动车辆新注册为网络预约出租车。
(二)加强乘客个人信息保护。
针对近期河南郑州空姐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事件所暴露的网约车平台不当采集、使用、发布和传输乘客个人隐私信息等问题。根据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现行《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正草案送审稿第三十条)进行修改完善,增加网约车经营者义务,要求在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时,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三)明确对“以试运营”为由从事网约车经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结合目前网约车行业出现个别网络平台以测试、试运营为名擅自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情况,加强网约车安全管理,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以试运营等理由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四)增加有关信用监管、联合惩戒的规定。
根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的有关规定,在《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信用监管、联合惩戒的规定,当网约车经营者、驾驶员发生严重失信需要实施联合惩戒情形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对网约车经营者、驾驶员及有关责任实施联合联合惩戒。
(五)建立网约车行业监督抽查制度。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20号)等有关规定,建立起网约车行业监督抽查基本制度,在《暂行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网约车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以监督抽查为主的制度,并要求各部门应当根据网约车行业重点、热点问题和本部门职责分别制定监督抽查重点事项、监督抽查频率、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
(六)其他。
针对执法过程中碰到的取证困难问题,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八)项在执法过程中难以认定网约车经营者是否“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此次借鉴广州做法,将“未按规定……”改为“在乘客客户端未显示或者隐匿……”,便于执法人员认定有关违法事实。
针对在执法过程中经常碰到既不是车主又不是驾驶员的涉嫌违法行政相对人,但依据现行办法缺乏依据处罚问题,拓宽对第五十条规定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删除“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的限制。修改后,对于未取得许可或伪造、变造许可证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包括驾驶员、车主及其他违法当事人,均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后该条规定与交通部等七部委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持一致。
针对机场、北站等场站存在网约车司机不通过平台接单、直接勾结拉客人员拉客,严重影响出租车市场营运秩序问题,删除草案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巡游揽客,或者”内容,按照交通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删除关于《暂行办法》实施前已从事网约车业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特别规定。《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关于其实施前已在深圳市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并分别可领取为期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规定。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须在《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180日内办理,目前已超过该期限;同时,需要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也基本已办理相关证件。因此,上述两个条款实际上已不执行。故此次修改时将该两条予以删除。
另外,结合相关条文的删除和修改,对《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特此说明。